問題詳情

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B)成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C)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D)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吳文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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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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