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軒陵】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A)歇業 (B)轉讓 (C)改組 (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1.歇業或轉讓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5.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