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歇業
(B)轉讓
(C)改組
(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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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A)歇業或(B)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全國法規資料庫

林郁婷】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李軒陵】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11條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5.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