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B)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已支付他共有人對價之切結書 (C)應事先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1.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C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A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D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18 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上權人若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法即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地上權人須
【評論內容】
回5F
例如地上權人是賣衣服的服飾店,但因為前面道路開挖導致無法做生意(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總不能叫出租人賠巴
我是這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