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ncentlin197】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6.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38 條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 罰鍰。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3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評論主題】6.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38 條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不得再申辦。

【評論內容】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六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評論主題】1.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 罰鍰。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3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評論主題】10.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A)O(B)X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53 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