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宣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該規定係違反:(A)男女平等 (B)種族平等 (C)階級平等 (D)宗教平等
【評論內容】
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揭示男女平等原則,為女性得與男性行使平等權利之基本保障。
釋字第 452 號理由書
鑑諸現今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均等,就業情況改變,男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幾無軒輊,而夫妻各自就業之處所,未必相同,夫妻若感情和睦,能互相忍讓,時刻慮及他方配偶之需要,就住所之設定能妥協或折衷,而有所約定者固可,若夫或贅夫之妻拒不約定住所,則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前段規定,他方配偶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參考資料:法規資料庫
【評論主題】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B)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C)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D)在國外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於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行政院與立法院應如何展開互動?(A)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B)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但不須備詢(C)行政院只須事後知會
【評論內容】釋字第 520 號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評論主題】4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對象?(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之審計長
【評論內容】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參考資料:立法院議政博物館-同意權行使案
【評論主題】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精省之後,省之行政長官為何?(A)省長 (B)省主席 (C)省府委員會委員長 (D)省府委員會主任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