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醬】評論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參考資料:立法院議政博物館-同意權行使案
【棒!】評論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下列人員行使同意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