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人於知悉性騒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A)主管機關
(B)雇主
(C)法院
(D)受僱者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