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於「擬制」和「推定」的概念,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擬制是法律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推定是與事實相反的規定
(B)擬制是法律規範基於公益的需要,簡化法律關係,就存在或不存在先為假設之規定
(C)經由法律的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D)就擬制之事實,如有反證,可予推翻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努力再努力你要衝】評論

擬制:多以 「視為」 表示之。而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其代表「立法者衡量之利益、價值判斷」,非必以事實為基礎的常情推斷,事實上擬制(視為)常常「是.....看完整詳解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B)為歷屆考題法律基於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為之假設規定,稱為:(A)擬制(B)反致(C)推定(D)目的限縮推定: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因無明顯之證據,故參考周圍之情事,或已知之事理,以推論定之者是.擬制:為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合理的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加以確定之意.

劉宜】評論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例外: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擬制」是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並且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以民法第1064條為例,如果非婚生子女C的生父A與生母B在事後結婚,則C在本質上還是跟婚生子女一樣,而且這個狀態不能舉證推翻。

一顆雪梨】評論

「擬制」不可推翻例如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 民法第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擬制→真實存在可視為不存在       →不真實存在可視為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定」無反證證明其為不實者。例如 民法第11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推定→可以推翻(可以證明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