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1 立法院未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制定法律,並已移送總統公布,依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違反其議事程序而立法,無論情節輕重均屬濫權,皆應受釋憲機 關之司法審查
【評論內容】
釋字第342號解釋文: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A)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B)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C)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