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20016539】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 依警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A)警察勤務機構勤務之實施事項(B)警察機關之組織事項(C)警察機關之編制事項(D)教育制度

【評論內容】警察法施行細則§5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A)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警察法施行細則§6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A)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警察法施行細則§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1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B)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22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C)警察職權行使法§19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A);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職權行使法§27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B)警察職權行使法§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