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B)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C)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D)扣留之物,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得予變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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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C)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

a20016539】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22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C)警察職權行使法§19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A);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職權行使法§27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B)警察職權行使法§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