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A)警察人員之名譽遭受破壞
(B)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
(C)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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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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