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關於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
(B)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
(C)甲駕車不慎撞死行人,即託友人代理自己赴警察局自首,亦發生自首之效力
(D)甲販賣毒品,向警局自首,但低報販賣的總量,仍有自首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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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凡有搜查權之官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

【用戶】hanha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2條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自首的要件1.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2.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3.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自首的方式1.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2.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3.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