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A)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120247666】評論
刑法 第 1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