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分母】評論
實務對凶器採客觀說只要外觀上有危險即可
【hanhan】評論
刑法321條第3款凶器74年第3次刑庭決議、79台上5253號例:凶器凡客觀上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凶器。又行為人無須具有行兇之意圖,亦成立加重構成要件。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兇器(下稱刑法所定兇器),應係刀、劍等具有殺傷力而功用上可以直接傷害人身之器械,不能恣意擴大適用範圍,方符一般人民之認知及立法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