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關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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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實務對凶器採客觀說只要外觀上有危險即可

hanhan】評論

刑法321條第3款凶器74年第3次刑庭決議、79台上5253號例:凶器凡客觀上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凶器。又行為人無須具有行兇之意圖,亦成立加重構成要件。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兇器(下稱刑法所定兇器),應係刀、劍等具有殺傷力而功用上可以直接傷害人身之器械,不能恣意擴大適用範圍,方符一般人民之認知及立法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