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nh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6.關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C)該物

【評論內容】

刑法321條第3款凶器

74年第3次刑庭決議、79台上5253號例:凶器凡客觀上足以傷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凶器。又行為人無須具有行兇之意圖,亦成立加重構成要件。

【評論主題】35.關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強暴、脅迫行為必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B)施強暴脅迫行為限於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C)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及詐欺為限(D)若已離盜所,縱使尚

【評論內容】

刑法329條:難以抗拒

釋字630解釋,須行為人所施知強暴、脅迫足以使被害人發生畏怖而抑制其抗拒能力,並非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抗拒能力。

【評論主題】3.關於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B)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C

【評論內容】

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2條

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自首的要件

1.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2.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3.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自首的方式

1.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2.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3.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