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致遠】評論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以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以威脅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或用催眠術操控被害人意願等,不論何種手段只要有強制行為,讓對方不能在自由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並違反對方意願,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TheFrog】評論
別被日後發展成同居關係誤導了,甲行為時係以脅迫方式(若乙不與甲性交即告發其非法居留),違反乙的意願使乙與其性交。故須以221條強制性交罪論。乙事後和甲發展成同居關係,比較像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