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
(A)詐欺罪
(B)侵占罪
(C)竊盜罪
(D)搶奪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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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行為...
【用戶】H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2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檢察司(78)檢(二)字第1319號函復臺高檢:「甲佯稱選購金飾,老闆依其所請交付金飾供其選看,甲結果金飾後,轉身逃逸,應成立搶奪罪(§325);因甲占有該金飾選看時,該金飾仍在老闆實力支配之下,其乘老闆不備之際,持以奔跑,即屬公然掠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