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盜領,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B)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D)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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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彭于晏】評論

第 171 條1、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國考分母】評論

關鍵字:報案遭人盜領並未指名遭誰盜領

Hao】評論

因僅為謊報遭某人盜領,並未對某人提出告訴,故依刑法171條。第 1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