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B)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D)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1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diandian】評論

所謂「不實」,係指登載的內容與該文書要表達的客觀事實不一致筆錄是警察忠實呈現對方所說的話,並不需要考慮其是否說謊因此就算對方說謊警察也是照實紀錄,沒有不一致的問題,並不會構成214

TheFrog】評論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參照91年第17次刑庭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