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致遠】評論
第 220 條 (準文書)
【彭于晏】評論
第 220 條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而言,係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