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甲、乙夫妻並無子女,恐年老孤獨,在二人 70 歲時共同收養 40 歲之丙。丙無配偶,但有丁、戊二位子女,丁 21 歲,戊 18 歲;丁、戊對丙之被收 養並未表示任何意見。5 年後,乙、丙母女一同
【評論內容】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之未成年子女但收養前其已成年子女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