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 (111鐵特上榜)】評論
民法1077條,養子女於被收養時已有直系...
【luna】評論
回 2樓民法1140代位繼承要件有2:1.繼承前死亡2.喪失繼承權本題中同時死亡雖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但仍具備代位繼承的合法要件,所以戊依照民法1077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Sean】評論
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之未成年子女但收養前其已成年子女同意者不在此限。
【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此題應無代位繼承問題,因乙丙同時死亡,故互不取得繼承權,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即戊)係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承襲被代位者(即丙)之應繼分,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即乙)之遺產。丙對乙既無繼承權,故無所謂的應繼分,則戊自無從承襲丙之應繼分而繼承乙之遺產。但丙同時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1138、§1139之規定,丙為乙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丙得繼承乙之遺產。關於丁不得繼承乙之遺產,已有人解答了,就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