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一定要上榜!!】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 甲乙為夫妻,生有獨子丙。甲死亡時,丙 5 歲。乙依法聲請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特別代理人,代理丙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因丙為無行為能力人,故不得為遺產協議分割,僅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乙為之,但如乙同時代理丙與自己為遺產協議之分割時,則會違反自己代理之規定(民§106),故依同法§1086之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即本題乙與丙),依法不得代理時(即§106),法院得依乙之聲請,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即戊)。

故戊代理丙與乙成立遺產分割協議,為合法之代理,該遺產分割協議為(A)有效。

【評論主題】12 甲、乙夫妻並無子女,恐年老孤獨,在二人 70 歲時共同收養 40 歲之丙。丙無配偶,但有丁、戊二位子女,丁 21 歲,戊 18 歲;丁、戊對丙之被收 養並未表示任何意見。5 年後,乙、丙母女一同

【評論內容】

此題應無代位繼承問題,因乙丙同時死亡,故互不取得繼承權,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即戊)係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承襲被代位者(即丙)之應繼分,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即乙)之遺產。丙對乙既無繼承權,故無所謂的應繼分,則戊自無從承襲丙之應繼分而繼承乙之遺產。

但丙同時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1138、§1139之規定,丙為乙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丙得繼承乙之遺產

關於丁不得繼承乙之遺產,已有人解答了,就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