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乙依法聲請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特別代理人,...
【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因丙為無行為能力人,故不得為遺產協議分割,僅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乙為之,但如乙同時代理丙與自己為遺產協議之分割時,則會違反自己代理之規定(民§106),故依同法§1086之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即本題乙與丙),依法不得代理時(即§106),法院得依乙之聲請,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即戊)。故戊代理丙與乙成立遺產分割協議,為合法之代理,該遺產分割協議為(A)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