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評論
「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又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且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
【葉子】評論
撤回所謂「撤回」指的是,當意思表示尚未到達相對人。法律行為根本尚未生效時,表意人可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以阻止效力發生。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甲寫信給乙,表示想買乙所有之一幅畫,但反悔。此時,甲只要在信件到達乙前(或同時),先致電乙表示欲撤回購買畫的意思表示,甲先前信中表示欲購買畫之通知便不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法律關係已生效後,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關係生效前或生效當下,因某些原因(如發生錯誤)而依法賦予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行使撤銷權(口頭或書面皆可)...
【穗十三】評論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