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關於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差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兩願離婚由夫妻(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議 定之,判決離婚由法院酌定之
(B)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妻,兩願離婚者不用接受親職教育,判決離婚者則 應強制接受親職教育
(C)贍養費僅限判決離婚之夫妻得請求,兩願離婚若無約定贍養費,則不得 事後另行請求
(D)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兩願離婚以登記完成 時為準,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時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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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卡比肥】評論

(A) §1055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B)民法沒規定(C.....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A)民法 第 1055 條★★★★★,...

csr830504】評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