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 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乙得基
【評論內容】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固甲未清償價金之前,並非當然取得所有權,此為無權處分之情形,須受讓人為善意始有善意取得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