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關於直轄市區公所之建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劃分為區,區設區公所 (B)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A)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地制法第 5 條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A)村(里)設村(里)辦公處。地制法第 58 條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B),承市長之...
【評論主題】3 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直轄市設置標準之一,為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 (B)直轄市名稱之變更,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備查 (C)直轄市長因案去職,由行政院派員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 4 條(A)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地制法第 6 條(B)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評論主題】1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B)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
【評論內容】(C) 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則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地制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