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n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甲報考軍校錄取後與該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學生遭開除學籍時,應賠償軍校所給付予學生之一切費用。嗣甲遭開除學籍,軍校擬對甲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軍校以書面限期命甲賠償,該書面非行政處

【評論內容】補充重要司法實務:1、軍校、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之行政契約關係,其約定未於一定期限內(期限日前)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應賠償在校就讀所領取的公費及津貼,核其性質為準用民法第250條規定,乃督促其履行契約之違約金(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2、至於軍事學校或衛福部與軍校生(或公費生)之保證書(承諾書)合約,亦為行政契約關係,如學生中途退學或未滿服務期限時,學生必須賠償在學期間領取的公費津貼及訓練費用,其性質雖亦為準用民法之違約金性質,但其賠償則為民法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第533號判決)。(1)二者均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違約金之性質,但是損害賠償之債,其成立要件有三,即責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