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報考軍校錄取後與該校簽訂行政契約,約定學生遭開除學籍時,應賠償軍校所給付予學生之一切費用。嗣甲遭開除學籍,軍校擬對甲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軍校以書面限期命甲賠償,該書面非行政處分
(B)若該行政契約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軍校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甲逾期仍不履行,得依 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C)若該行政契約未約定甲自願接受執行,軍校仍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賠償
(D)該行政契約屬於行政上之和解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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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1.02.09.一百零一★★★★★...

【用戶】s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 還是不太懂 有人知道這個選項的依據嗎?

【用戶】Be the Ligh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A)禁止行政機關在締結行政契約後,又復以行政處分之行為與行政契約併用之。若是一般行政處分之情形,行政機關得逕將其行政執行即可;但若係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要求他方履行而未果時,除了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的情形以外,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逕付行政執行(B)。而係應透過行政訴訟(給付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再請法院強制執行。(C)(D)締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者,係雙務契約資料來源: 三民輔考字好大為什麼

【用戶】Ten Li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重要司法實務:1、軍校、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之行政契約關係,其約定未於一定期限內(期限日前)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應賠償在校就讀所領取的公費及津貼,核其性質為準用民法第250條規定,乃督促其履行契約之違約金(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2、至於軍事學校或衛福部與軍校生(或公費生)之保證書(承諾書)合約,亦為行政契約關係,如學生中途退學或未滿服務期限時,學生必須賠償在學期間領取的公費津貼及訓練費用,其性質雖亦為準用民法之違約金性質,但其賠償則為民法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第533號判決)。(1)二者均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違約金之性質,但是損害賠償之債,其成立要件有三,即責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