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義務人不得管收之情形?
(A)生產後 3 月未滿
(B)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C)懷胎 5 月以上
(D)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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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摩友記憶法:三個"生":生計、生產、★★。...

wi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D)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A)2個月 (C)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