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評論
(A)第 36 條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Cypress Chou】評論
訴願法第 36 條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第 66 條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