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0 日不變期間內
(B) 15 日不變期間內
(C) 20 日不變期間內
(D) 25 日不變期間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用戶】堅持到最後!!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監獄行刑法 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監獄認為受刑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逕為立即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其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作成書面時,監獄不得拒絕。前項書面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