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監獄行刑法 第 17 條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A)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B)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C)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D)四、因不可抗力,致本監須為重大之施工、修繕;或有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五、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六、經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經監獄認為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前二項移監之程序與條件、受刑人審查條件、移送之審查程序、辦理方式、對受刑人本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之告知、前項第六款得提出申請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退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准其退保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聲請救濟之規定。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及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