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財物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金錢,應設專戶管理,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改善監獄各項設施
(B)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如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 3 個月 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C)受刑人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經 6 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D)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領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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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受刑人在監使用,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前項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監獄得通知受刑人後予以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監獄代為保管之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前項專戶管理之金錢,其所孳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增進受刑人生活福利事項。(A)前四項受刑人之金錢與物品送入、檢查、登記、保管、使用、毀棄、處理、領回、查核、孳息運用、週轉金保留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78 條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B)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B)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毀棄之。第 81 條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D)第 82 條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各款規定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一、釋放者,依第八十條限期通知期滿之日起算。二、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C)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釋放,未遵守同條第二項報到規定,自最後應報到之日起算。四、受刑人死亡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D)於前項待領回、通知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予以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