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監獄假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務部對監獄陳報之假釋案件,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
(B)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C)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 假釋
(D)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 3 月即得再行陳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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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行刑法 第 115 條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B)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C)前項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理程序、評估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18 條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A);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得通知監獄再行補正,其不能補正者,得予退回。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四月始得再行陳報(D)。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獎勵者,監獄得提前一個月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