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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責任分數 省略)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B)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C)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D)第 21 條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A),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