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1.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B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C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6.須為合法行為---D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A)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B)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C)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D)須為合法行為 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A)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B)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C)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D) 須為合法行為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10317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