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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行政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B)本法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執行罰 立法理由 (法務部網站)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34026&LawNo=1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至「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於懲戒罰,從而行政罰法應無納入懲戒罰之必要。黃色 不包括藍色跟紅色 又 黃色無納入綠色之必要(C)行政罰之種類,除罰鍰、沒入外,包括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第 1 條違反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