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下列對「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之敘述,何者有誤?(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B)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C)實施對象為未攜帶身分證件者(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18.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自由權時,人民應依何法律求償?(A)國家賠償法(B)警械使用條例(C)警察職權行使法(D)訴願法。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