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6.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何處,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A)衝程部分(B)突出旋轉鍾家公物部分(C)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眮(D)緊急制動裝置。
【評論內容】第 58 條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
【評論主題】75. 雇主對於勞工經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採自然換氣時,其窗戶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知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幾分之幾以上? (A)10 分之 1(B)20 分之 1(C)三十分之1(D)
【評論內容】第 311 條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
【評論主題】88. 童工持續性搬運重物不得超過幾公斤? (A)6(B)8(C)10(D)12。
【評論內容】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從事重物處理作業,其重量為下表之規定值以上者:重量年齡規定值(公斤)斷續性作業持續性作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十二八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二十五十五
【評論主題】14.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何種標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A)最低投保薪資
【評論內容】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英
【評論主題】13.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因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得預告中止與職業災害之勞動契約,並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職業災害勞工何種費用? (A)資遣費(B)慰問金(C)生活津貼(
【評論內容】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評論主題】10.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給與之 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應於幾日內給罹災者家屬? (A) 3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第 33 條
【評論主題】9.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給與之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應於幾日內給罹災者家屬? (A) 3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第 33 條
【評論主題】5.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 (A) 賠償 (B) 補償 (C) 解雇(D) 和解之責任。
【評論內容】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評論主題】3.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項目包括下列何者?(A)醫療補償 (B)工資補償 (C)死亡補償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評論主題】1.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A) 歇業或重大虧損者 (B)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勞動契約之情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