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A)國立大學兼任教師(B)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C)悠遊卡公司董事(D)里長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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