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y(111地特已上榜】評論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看完整詳解
【粉紅小象】評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
【Vicky】評論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