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A (定作人) 與 B (承攬人) 訂定承攬合約,進行五層樓的房屋建築工程。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47結構物完成後,A 因缺乏資金,不想繼續履行契約,此時 A 應主張何種權利?(A) 解除權。(B)
【評論內容】
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發生,有由於契約約定者(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向他方當事人為之。終止權的行使,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第263條)。
【評論主題】有一地下開挖 12 m 的大樓興建工程,其工址土層依照統一土壤分類結果大部分為 SM,擬採用連續壁進行擋土開挖。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39 下列有關穩定液品質檢驗的敘述可者錯誤?(A) 以馬氏漏斗來
【評論內容】教材(U3 Page7-3)3、酸鹼值★★:☆☆ ...
【評論主題】A 建設公司投資一 15 層住宅,並至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辦理建築執照申請作業,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34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
【評論內容】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題組】33該建築工程完竣後,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幾日內要派員查驗完竣?(A) 10 日。(B) 15 日。(C) 25 日。(D) 30 日。
【評論內容】
建築法第70條:
1.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評論主題】【題組】32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建物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多少倍為限?(A) 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B) 道路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第15 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規定)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
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
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