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有關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修正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B)對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

【評論內容】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評論主題】9. 有關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修正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B)對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

【評論內容】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