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修正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B)對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
(C)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D)對少年執行拘提,認有防止其自傷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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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記憶法:死、無、十→得加銬腳踝 X(A)...

Aurora】評論

(A)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

chen】評論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