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A)1年(B)2年(C)3年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評論內容】第十條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由原發證警察局開具收執證明,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