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下列何種犯罪類型與其有關?(A)具體危險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加重結果犯 (D)
【評論內容】
1.加重結果犯之基礎犯罪必為故意犯;基本犯罪若過失犯,無構成加重結果犯之可能2.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3.加重結果犯之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評論主題】49.下列何者是殺人罪的實行行為?(A)已經決定要殺人 (B)購買殺人用的鋼刀一把(C)進入被害人辦公室 (D)將刀砍向被害人身體
【評論內容】(A) 已經決定要殺人(意圖)